地方監委依法適用沒收違法所得程序 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已出具意見書20起
記者日前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獲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地方監委依法適用沒收違法所得程序,已向檢察機關出具《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20起。
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是監察機關的法定職權。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監察機關成為追逃追贓案件的主辦機關。監察法規定,在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中,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監察法實施條例就依法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條件和適用程序進行細化規定,明確“監察機關應當經集體審議,出具《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等,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近年來,各地監委嚴格按照規定權限、規則、程序,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開展追贓,有力追繳腐敗案件犯罪資產,切斷逃匿腐敗分子資金鏈,最大限度挽回國家損失。內蒙古自治區、黑龍江省、遼寧省等地監委均向檢察機關出具過《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
例如,2020年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沒收高度可能屬于犯罪嫌疑人白靜使用貪污違法所得贓款購買的9套房產,就是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出具《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
近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準備啟動拍賣程序,對遼寧省委宣傳部辦公室原出納兼遼寧省互聯網宣傳管理局原會計石陽用違法所得購買的房產進行拍賣,拍賣后所得將上繳國庫。
石陽涉嫌貪污犯罪,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2020年4月,沈陽市監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98條第一款的規定,出具《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就石陽用違法所得購買的房產,提請沈陽市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運用,使外逃腐敗分子在經濟上被‘斷血’,促使其盡快到案接受法律制裁;避免了因犯罪人在逃、死亡導致的訴訟中斷并及時挽回了國家及相關被害人的損失;不斷向外逃腐敗分子釋放‘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強烈信號,為反腐敗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遼寧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相關負責人表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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